財政部關于不再規定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 財辦資[20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企業: 為更好地發揮冶金礦山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財政部不再規定冶金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冶金礦山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主確定是否提取維簡費及提取的標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提高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財企〔2004〕32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2015年4月27日
相關政策——
提取的礦山維簡費等如何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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