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采用一次性密碼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切實防范一次性密碼獲取端與支付指令發起端為相同物理設備而帶來的風險,并將一次性密碼有效期嚴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時間內。
支付機構采用客戶本人生理特征作為驗證要素的,應通過符合相關技術安全標準、具有數據安全存儲和運算能力的硬件載體進行保護,防止被非法存儲、復制或重放。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每年對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業務處理系統、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防控機制開展全面評估。評估應由不以任何方式參與網絡支付服務開發或者運營的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報告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限制客戶嘗試登陸或者識別身份的次數,制定客戶訪問超時規則,設置身份識別時限。
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災備系統,保障業務連續性和系統安全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客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迫客戶使用本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也不得阻礙客戶使用其他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
支付機構應當公平展示客戶可選用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支付賬戶辦理資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意愿辦理網絡支付服務或者支付賬戶功能的暫停、禁用或者注銷。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7號)有關規定制定有效的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切實履行客戶信息保護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以“最小化”原則采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并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支付機構不得向本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信息,因辦理支付業務需要并經客戶逐項確認并授權的,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不得存儲客戶銀行賬戶密碼、銀行卡驗證碼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機構確需存儲客戶銀行卡有效期的,應當取得客戶和開戶銀行的授權,以加密形式存儲。
第三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協議約定禁止特約商戶存儲客戶賬戶密碼、銀行卡驗證碼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檢查、技術監測等必要監督措施。
特約商戶違反協議約定存儲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當立即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承擔因相關信息泄露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并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使用風險準備金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支付機構應在年度監管報告中如實反映客戶風險損失、客戶損失賠付、風險準備金計提、風險準備金使用和風險準備金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網絡支付業務的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對高風險業務在操作前、操作中進行風險警示。
支付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風險事件、客戶風險損失、客戶損失賠付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確保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提供方為取得相應經營資質并依法開展業務的機構,并充分向客戶提示潛在風險。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可對資金收付賬戶、交易金額等交易信息進行確認,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
因交易超時、無響應或者系統故障導致支付指令無法正常處理的,支付機構應當及時提示客戶;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支付機構應當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支付業務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向客戶公告相關受理機制和流程,并配備專業部門和人員,據實、準確、及時處理交易差錯和客戶投訴。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具有合法獨立域名的網站、統一的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等渠道,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及查詢、咨詢、投訴等配套服務。
支付機構應當告知客戶相關服務的正確獲取途徑,指導客戶有效辨識服務渠道的真實性,防范不法分子通過冒充支付機構或者提供虛假服務渠道實施網絡欺詐、盜用賬戶或者竊取信息。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為客戶免費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內交易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因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暫停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變更協議條款、提高網絡支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設收費項目的,應當于實施之前在網站以顯著方式連續公示30日,并于客戶首次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客戶知悉且接受擬調整的全部詳細內容,保障客戶對相關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第四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真實、完整記錄客戶各項操作,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登錄、支付指令驗證、變更身份信息、變更預留通訊號碼、調整業務功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資金收付方式,以及重置或者掛失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相關記錄應當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對涉及本行銀行賬戶的相關交易提出查詢、差錯或者投訴處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合理要求的,支付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并及時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支付機構的客戶規模、交易規模、風險管理狀況等因素,指定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必須聘請獨立、合格的外部審計機構,每隔兩年定期持續審查、評估該支付機構的業務合規性及其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將審查結果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提供網絡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決定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調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增收費項目,以及與境外機構合作在境內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支付機構發生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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