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優先股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業務規則,我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南第1號—發行備案和申請辦理掛牌的文件與程序》,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南第1號--發行備案和辦理掛牌的文件與程序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優先股發行備案和申請辦理掛牌的文件與程序,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指引》)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發行人辦理優先股發行備案和掛牌手續,適用本指南的規定。
第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驗資完成后的10個轉讓日內,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接收申請材料的服務窗口(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金陽大廈南門)報送以下文件。
辦理豁免申請核準的優先股發行備案,發行人應當提交備案登記表(附件1)和該登記表中列明的備案文件。
優先股發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人申請辦理優先股掛牌手續,應當提交優先股發行登記表(附件2)和該登記表中列明的文件。
經接收服務窗口人員核對,確認提交的文件齊備后,向發行人出具《材料接收確認單》。文件一經接收,未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不得變更或撤回。
第四條 發行人在提交備案文件或申請掛牌文件的同時,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本次發行優先股的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申請書模板參見附件5),并提交經發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發行人公章的優先股轉讓服務協議(優先股轉讓服務協議提交一式四份,模板參見附件6)。發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他人代為簽字的,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
優先股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的申請、編制和分配等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提交的文件的審查程序參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等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文件審查后出具優先股登記函,送達發行人并送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和主辦券商。
發行人在領取優先股登記函之前,應當按規定繳納掛牌費用。發行人在領取優先股登記函的同時,可一并領取本次發行優先股的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優先股轉讓服務協議。
第七條 發行人按照中國結算的要求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優先股登記。
發行人在取得中國結算出具的優先股登記證明文件后,將優先股登記證明文件掃描件提交全國股轉公司(掃描件可發送至電子郵箱:ywbl@neeq.org.cn),并確定優先股掛牌轉讓日期。
發行人在優先股掛牌轉讓前,應當披露優先股掛牌轉讓公告。掛牌轉讓公告應當明確本次登記優先股的轉讓日。
發行人在披露優先股轉讓公告的同時,應當披露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主辦券商推薦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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