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級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構:
2015年9月24日,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質檢標函[2015]538號)。為更好地貫徹《通知》各項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切實按照《通知》要求,盡快完成從現有登記模式向“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過渡。從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代碼辦證窗口要做好相應公告、解釋和說明工作。
二、要及時與當地工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完備的數據回傳、接收與核查機制,并積極創造網絡條件,確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信息按照國務院文件的要求,在法人和其他組織完成登記后1個工作日內及時回傳至代碼管理機構;確實不具備網絡條件的,應確保在10個工作日內回傳至代碼管理機構。
三、要盡快適應“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變化,配合工商部門做好系統接口,盡快實現跨部門的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
四、要積極配合當地工商部門,主動提供組織機構代碼數據庫中的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和企業注冊號等相關信息,切實做好存量組織機構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批量轉換工作。
五、要密切關注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信息公示平臺、政務信息平臺等相關系統,與相關部門開展信息互通互聯工作,繼續做好過渡期內的其他組織機構相關信息的及時采集和更新工作。
六、通過數據回傳方式及其他方式采集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相關信息,要及時完成代碼基礎數據核查,并通過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至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七、要繼續做好對應用部門的信息服務工作,確保在代碼改革過程中對相關應用部門提供信息服務的穩定可靠。
八、要圍繞“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開展專門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對于原來應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的相關部門和行業,要做好有關宣傳和解釋工作。
九、要與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的溝通機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的相關規章和文件的梳理和修改工作。在改革過程中如遇特殊問題,請及時上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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