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地方稅務局,佛山市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為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的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9號)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二、《廣東省中小企業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中小企〔2009〕34號)相應廢止。
廣東省中小企業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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