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審核單位批準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后,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將批準的激勵方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在股東(大)會審議激勵方案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審批單位書面審定意見發表意見。
未設立股東(大)會的企業,按照審批單位批準的方案實施。
第三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審核單位備案:
(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方案。
(二)相關批準文件、股東(大)會決議。
企業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督促企業內部決策機構嚴格按照激勵方案實施激勵。
第三十八條 在激勵方案實施期間內,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審核單位報告上一年度激勵方案實施情況:
(一)實施激勵涉及的業績條件、凈收益等財務信息。
(二)激勵對象在報告期內各自獲得的激勵情況。
(三)報告期內的股權激勵數量及金額,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以及截至報告期末的累計額。
(四)報告期內的分紅激勵金額,以及截至報告期末的累計額。
(五)激勵支出的列支渠道和會計核算情況。
(六)其他應報告的事項。
中央主管部門、機構和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應當對所屬企業年度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包括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企業戶數、激勵方式、激勵人數、激勵落實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有關政策建議等,并于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實施情況的總結報告報送財政部、科技部。
地方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負責對本省地方國有企業年度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于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實施情況的總結報告報送財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企業實施激勵導致注冊資本規模、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變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相關批準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等,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因出現特殊情形需要調整激勵方案的,企業應當重新履行內部審議和外部審核的程序。
因出現特殊情形需要終止實施激勵的,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當向審核單位報告并向股東(大)會說明情況。
第四十二條 企業實施激勵過程中,應當接受審核單位及財政、科技部門監督。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損害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情形,審核單位應當責令企業中止方案實施,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企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激勵條件而向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并按照國家關于產權交易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尚未實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施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激勵政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各地方、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業依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8號)、《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11〕1號)制定并正在實施的激勵方案,可繼續執行,實施期滿,新的激勵方案統一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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