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一)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職業年金繳費。
(二)歸集單位和個人繳費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按期劃入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地方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按期劃入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
(三)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工作人員出現退休、離職、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待遇支付申請或者賬戶轉移申請,并協助發放職業年金待遇。在本單位工作人員出現上述情況或其他情況時,向同級財政提出撥付資金記實申請。
第十三條 代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與受托人簽訂職業年金計劃受托管理合同的事務。
(二)設立獨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歸集職業年金繳費,對歸集賬戶進行會計核算,賬實匹配一致后按照受托管理合同約定及時將職業年金歸集賬戶資金劃入職業年金基金受托財產托管賬戶,確保資金完整、安全和獨立。
(三)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基金投資收益等賬戶財產變化情況。
(四)計算職業年金待遇,辦理賬戶轉移等相關事宜。
(五)根據受托人提交的職業年金計劃估值信息,定期對職業年金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會計核算。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供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相關信息,向機關事業單位披露職業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七)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職業年金計劃管理報告和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八)監督職業年金計劃管理情況,建立職業年金計劃風險控制機制。
(九)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職業年金計劃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二)與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三)制定職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提出大類資產投資比例和風險控制要求。
(四)基金財產到達受托財產托管賬戶35個工作日內劃入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向投資管理人分配職業年金基金財產,也可根據受托管理合同約定將基金財產分配給一個或者多個養老金產品。
(五)定期與托管人核對受托財產托管賬戶的會計核算數據。
(六)根據代理人的通知,向托管人發出職業年金收賬指令、待遇支付資金劃撥指令及其他相關信息。
(七)建立職業年金計劃投資風險控制及定期考核評估制度,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八)接受代理人查詢,定期向代理人提交基金資產凈值等數據信息以及職業年金計劃受托管理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職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代理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根據合同監督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職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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