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第85號
財政部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樓繼偉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防范政府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統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本辦法所稱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
第四條財政部作為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貸款、贈款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遵循中期財政規劃,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可持續發展。
貸款、贈款的使用包括項目投融資、能力建設、政策咨詢等多種形式。
第六條貸款、贈款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籌措、規模適度,分類管理、責權明晰,講求績效、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七條按照政府承擔還款責任的不同,貸款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其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不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政府依法承擔并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應當從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還貸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八條贈款納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于贈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贈款,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后相應列入中央部門預算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對于贈款方無指定用途的贈款,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財政部可以將貸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財政部撥付的貸款逐級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貸款轉貸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轉貸的貸款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也可以將轉貸的貸款逐級轉貸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接受的贈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等機構使用。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十條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對外籌借貸款、接受贈款;
(二)制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貸款規劃;
(四)指導、協調、監督貸款和贈款的立項申報、前期準備、貸款劃撥或轉貸、贈款分配、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統計監測、債務償還、績效管理、成果總結和推廣等;
(五)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協調推進項目準備,對外磋商談判,簽署相關法律文件,辦理生效手續;
(六)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財政部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利用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征集、評審本地區貸款、贈款申請,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備選項目;
(三)組織和協調本地區貸款、贈款對外工作,參與項目準備和磋商談判,協助辦理法律文件簽署和生效手續;
(四)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并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五)辦理貸款、贈款資金的支付和提取,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貸款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等情況,保障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有效;
(六)確定轉貸或擔保機制,落實還款責任,督促并確保貸款按時足額償還;
(七)將本地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本地區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八)組織和實施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總結和推廣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成果經驗;
(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制度要求,開展貸款和贈款項目的準備工作,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二)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和國內相關規定,落實項目配套資金,組織項目采購,開展項目活動,推進項目進度,監測項目績效等;
(三)制定并落實貸款、贈款項目的各項管理規定,安全、規范、有效地使用資金;
(四)及時編制和提交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和完工報告等,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項目進展情況;
(五)制定貸款償還計劃,籌措和落實還貸資金,按時足額償還貸款;
(六)建立項目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配合和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以及國內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績效管理和審計等工作;
(八)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聯合執行項目應當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財政部等管理部門確定項目協調機構;省內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執行項目應當由省級政府確定項目協調機構。
項目協調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就項目內容、規模、技術、市場等為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立項咨詢意見;
(二)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制度要求,統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項目準備,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開展政策指導和專項業務培訓;
(三)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制度要求,協調推進項目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和完工報告;
(四)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總結推廣項目先進技術、創新模式和管理經驗;
(五)配合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六)項目協調機構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貸款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經費預算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內相關制度規定選擇具有專業能力的機構提供項目評審、到貨核查、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服務。
項目實施單位可以與財政部門共同選擇具有專業能力和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委托其辦理貸款資金的提取支付,債務的分割、回收、償還和統計等業務。
第三章貸款管理
第一節貸款籌借
第十五條貸款籌借包括貸款申請、前期準備、對外磋商與談判、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執行或轉貸及擔保協議簽署等。
第十六條財政部定期發布貸款信息公告,公布貸款方提供貸款的規模、領域、條件等。
第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組織、征集貸款備選項目。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區貸款備選項目的投入領域、貸款方式、融資安排、執行機構能力、績效目標、償債機制和債務風險等進行評審,并會同相關部門向財政部報送項目貸款申請書以及具有項目建議書深度的項目文件、還款承諾函、評審報告等配套文件。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申報項目的應當向財政部報送項目貸款申請書以及具有項目建議書深度的項目文件、還款承諾函等配套文件。
第十八條財政部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根據國家重大戰略規劃、優先發展和改革的重點領域、貸款方的資金使用政策、可用資金額度,結合有關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和項目所在地的債務風險情況等,與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十九條已列入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實施單位或者項目協調機構應當配合貸款方做好貸款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并及時辦理國內相關審批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指導,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貸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在貸款磋商談判前,有關單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對于項目貸款來源、金額、內容、實施主體等擬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獲得財政部與有關部門確認;對于本地區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報財政部審核確認前重新組織評審;
(二)對于貸款法律文件談判草本,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或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提出修改或確認意見;
(三)對于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貸款,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以財政部門可接受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提供反擔保;
(四)財政部或貸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