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6]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落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起,調整中央對地方原體制增值稅返還辦法,由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時確定的增值稅返還,改為以2015年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對增值稅增長或下降地區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或扣減。 國務院 2016年12月11日
新聞背景——
財政部副部長劉昆曾公開表示,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收入中央和地方按照“五五分成”,這個分成比例的變化帶來了中央預算收入的增加。他表示,以2014年5-12月收入為基數算賬,預計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加1780億元,全部用于對地方稅收返還,這一調整是按照預算法進行的技術性調整,全國財政預算收支總額、重點支出規模及赤字不變。
實際上,自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地方主體稅源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地方財力缺口如何填補一直是各方討論的焦點。業內普遍認為,將中央預算新增收入全部返還地方,主要是為了保證保持中央和地方現有財力格局不變,也讓財力與支出責任相適應。有業內人士指出,地方收到返還稅收后,則將按照各自預算,按需分配下撥。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介——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范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稅收來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入,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負有明確的平衡責任,各級次間和地區間的差別通過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調節。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附錄——
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框架
財政體制是處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收入劃分和財政轉移支付等基本要素。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大致經歷了改革初期的包干體制以及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后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兩個階段。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后,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相繼實施了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和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改革等措施,符合市場經濟一般要求的政府間財政關系框架初步形成(見表5.1和表5.2)。
表5.1 現行中央地方支出責任劃分
表5.2 現行中央地方收入劃分
財力集中與分散是處理中央地方財政關系的核心問題,也是財政體制改革的焦點和難點。通過實施1994年分稅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財政集中了部分收入,主要包括消費稅、增值稅收入的75%和所得稅收入的60%,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2009年,全國財政收入68518.3億元,其中,中央本級收入35915.71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2.4%,比1993年提高30.4個百分點,主要用于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地方本級收入32602.59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47.6%,比1993年下降30.4個百分點。
需要說明的是,中央本級收入并不完全用于中央本級自身的支出,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是用于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形成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并由地方安排財政支出。如,2009年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28563.79億元,比上年增長29.6%。其中,稅收返還4886.7億元,增長46.5%;一般性轉移支付11317.2億元,增長11%,主要用于調節地區之間財力差距,中西部地區在其中所占比例約90%;專項轉移支付12359.89億元,增長45.2%,主要用于體現中央政策意圖、發揮宏觀調控作用的項目,資金分配也考慮了地區間財力差異,中西部在其中所占比例為83%。因此,最終形成的全國財政支出中,中央本級支出為15255.79億元,僅占全國財政支出的20%;地方本級支出為61044.14億元,占全國財政支出的80%。從資金來源看,地方財政支出中平均有38.8%的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區財政支出平均60%以上的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同時,我國目前中央財政集中收入比例尚未達到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設定的60%的目標,在國際上也是偏低的。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府財政統計年鑒》(2008)中的有關數據計算,2007年,全球大部分國家特別是單一制國家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60%以上,如英國、法國、西班牙,分別為91.1%、84.9%和69.1%。在實行聯邦制的澳大利亞、德國、美國,這一比重依次為73.9%、65.3%、56.7%。在俄羅斯和南非,這一比重分別為65.9%、86.5%。
我國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其中,既有東、中、西部地區橫向上的發展不均衡,也存在省、市、縣級縱向上的發展不均衡和城鄉之間的發展不均衡。在統一的稅制和財政體制下,各地本級稅收收入差異大,客觀上加大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難度。因此,既要合理增加地方自有財力,又要適當由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財力,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均衡地區間財力差異。中央保持一定的財力集中度,有利于增強宏觀調控能力、調節地區收入分配,推動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這既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又有重大的政治意義。
與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現行財政體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基本原則。中央政府僅與省級政府進行收支劃分和轉移支付等體制安排,省以下財政體制由各地省級政府在中央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大部分地區都按照分稅制的要求,劃分了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收支范圍,并建立了較為規范的省對下轉移支付體系。同時,不斷探索創新財政管理方式,24個省份實施了省直管縣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約2.8萬個鄉鎮實施了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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