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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4-12-03 09:43:02 點擊率: 1678

金規[2024]19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真實反映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發至金融監管分局與地方法人保險業金融機構)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準確評估投資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是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境內和境外投資資產。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類是指保險公司按照風險程度將保險資產劃分為不同檔次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風險分類:

  (一)真實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保險資產風險水平。

  (二)及時性原則。按照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履約能力以及保險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三)審慎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四)獨立性原則。風險分類結果取決于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下列資產不包括在本辦法之內:

  (一)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包括庫存現金、銀行活期存款、銀行通知存款、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央行票據、商業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同業存單、拆出資金、存放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的清算備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的資金等;

  (二)存在活躍市場報價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憑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含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境外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公募)、可轉債、可交換債等;

  (三)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理財產品、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支持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

  (五)自用性不動產;

  (六)為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形成的相關資產;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二章 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分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等;

  (二)債權類資產,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中期票據、國際機構債券、債權投資計劃、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固定收益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類專項產品等。

  第六條 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檔,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極少部分資產,或損失全部資產。

  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結構特征、增信措施以及產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于基礎資產為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七條 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應考慮以下風險因素:

  (一)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和合規情況;

  (二)資產的信用評級以及重組情況;

  (三)抵(質)押物的資產屬性、流動性水平、對債權覆蓋程度等情況;

  (四)資產履行法定和約定職責的情況,包括資產權屬狀況、資金按用途使用情況等;

  (五)資產價值變動程度以及資產信用減值準備計提情況;

  (六)利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工具等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情況;

  (八)其他影響資產未來現金流回收的因素。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為關注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術性原因導致的短期逾期(7天以內)除外;

  (二)資產發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重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調整債務合同本金、利息、還款期限等;

  (三)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發生可能影響資產安全的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債務發生違約或重組等;

  (四)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余額占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前項有關情形。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

  (二)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

  (三)資產的外部信用評級出現大幅下調,導致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顯著下降;

  (四)重組資產在合同調整后,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當期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

  (五)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評級出現大幅下調等,導致其履約能力顯著下降,資產產生少量損失;

  (六)抵(質)押物質量惡化,其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導致資產產生少量損失;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流失、受到行政處罰等,導致資產產生少量損失;

  (八)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余額占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有關情形,或產品預計損失率連續12個月大于零。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為可疑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270天;

  (二)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減值準備占其賬面余額50%以上;

  (三)資產被依法凍結、因擔保或抵(質)押而無法收回等造成資產處置受限;

  (四)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惡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業整頓、被接管、逃廢債務等,導致資產產生較大損失;

  (五)抵(質)押物質量嚴重惡化,其價值不足債權額的50%,導致資產產生較大損失;

  (六)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惡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并購等,導致資產產生較大損失;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余額占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情形,或產品存在較大損失風險,預計損失率在50%以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為損失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360天;

  (二)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減值準備占其賬面余額90%以上;

  (三)資產被違法挪用或套取、資產已滅失或喪失價值;

  (四)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五)抵(質)押物已滅失、喪失價值或無法履行擔保義務,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六)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件、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余額占比9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情形,或產品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預計損失率在90%以上。

  第三章 權益類資產風險分類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含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的上市普通股票)等;

  (二)股權金融產品,包括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計劃、債轉股投資計劃、權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權益類及混合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權益類及混合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權益類專項產品等。

  第十三條 權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三檔,分別為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后兩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資產價值波動處在正常范圍,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資產會確定發生損失。

  (二)次級類:由于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資產也將發生顯著損失。

  (三)損失類:由于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對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于基礎資產為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權益類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股利分紅狀況、股權退出機制安排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連續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分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并購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二)股權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并購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三)股權金融產品連續三年未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賬面余額占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有關情形;

  (四)即使采取措施,資產仍存在一定損失風險,預計損失率連續三年大于零,或預計損失率為30%以上。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權益類資產至少歸為損失類:

  (一)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股利分紅狀況、股權退出機制安排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股權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件、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股權金融產品賬面余額占比8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有關情形;

  (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預計損失率為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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