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為保證城鄉建設資金的需要,財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發了《關于城建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的明傳電報。《請示》中建議,在新《條例》出臺之前,請國務院準予暫按財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發的明傳電報執行。
二、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地方稅種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確保已出臺稅種順利實施的前提下,本著積極穩妥,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到成熟一個,出臺一個,使稅制改革有計劃、按步驟地進行。在新的稅收法律、法規未出臺前,仍按原稅法和稅收條例執行。
以上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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