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等金融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3%稅率繳納營業稅,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2016年1月至4月期間,企業是否可以繼續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營業稅,還是恢復5%的稅率征稅,對此目前政策沒有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規定,“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規定,對農村信用社等金融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從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從上述兩項政策可以看出,符合規定情況的納稅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和2016年5月1日后,都可以按照3%繳納稅款。但是,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是否能按3%繳稅沒有明確,企業理解應當適用3%的稅率執行,但是地稅機關沒有執行3%的依據。在此期間,有些省份地方稅務部門按照5%的稅率進行了征收,有的省份仍按照3%進行征收,造成政策執行不一的情況。
面對兩個政策執行日期中間4個月的“斷檔期”,筆者的理解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營改增工作中,對稅收優惠政策平移、稅負不增的大原則下,從兩個政策前后對比來看,地稅機關應當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農村信用社等金融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收入按照3%稅率征收營業稅。那么,究竟適用5%還是3%的稅率,應及時給予政策明確,如果按3%征收,對已經征收的,應當由地稅機關對其他稅種給予抵免,同時由國稅、地稅機關及時做好解釋,不因營改增工作而給企業增加稅負。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