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得出結論一、服務的購買方在境內,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結論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即使購買方在境內,也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這里面“完全在境外發生”就成了關鍵了。即國內不征稅,國外要征稅。
那么美國A公司完全在境外為境內B公司提供咨詢服務,中國要不要扣繳增值稅?
通過反向思維來推理,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內發生的服務應當屬于“完全在境內發生”,國外不得征稅,而由國內征稅。也即境內B公司為完全在境內為美國A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如果免稅,就間接印證了美國A公司提供的服務中國不需要扣繳增值稅。
好了,36號文有這樣的表述“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鑒證咨詢服務。”“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可見,如果境內B公司為美國A公司提供與境內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經屬歸屬于美國公司)的咨詢,中國是免征稅的,這個稅交由美國來征,總不能一家也不征吧,同理如果美國A公司為境內B公司提供與美國境內貨物和不動產(權屬歸于境內B公司)無關的鑒證咨詢,美國是免稅的,就不是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那么中國則有權扣繳增值稅。
這樣的話,服務的征稅權歸屬就仍是屬人,而非屬地了。看來老美完全在境外給你提供與境外動產、不動產無關的咨詢,中國仍得要求境內購買方扣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印證了這種觀點,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免征增值稅。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但是呢也有的地方就是屬地了,比如說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那么美國建筑企業到中國來提供建筑,美國也得免增值稅(雖然美國沒這個稅)。
國際重復征稅本來只有個所得稅與財產稅,外加國際海空運,現如今隨著中國大國的崛起,流轉稅的重復征稅也不是個夢了。即美國A公司要交美國的增值稅,中國又要扣繳一筆增值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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