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09〕221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66號)的規定一并遵照執行,有關具體問題省國稅局明確如下: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時,在預繳期報備的資料按粵國稅發〔2009〕66號文第一條第6點的規定執行。
二、享受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報備的資料按國稅函〔2009〕203號文的規定執行。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管理由簡易備案管理改為備案登記管理。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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