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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問題: 某公司屬于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該公司在09年度屬于企業所得稅減半期,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的有關規定,2009年應該按照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假如該企業在09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請問該企業在09年度能否在15%稅率基礎上減半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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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參照上述規定,貴公司不能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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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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