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補貼個人所得稅問題
——更新時間:2009-12-24 11:07:25 點擊率: 5944
問題內容:
公司(非行政事業單位)出差,交通費、住宿等憑發票報銷,另外根據出差地點的不同,給與一定的補貼(按天計算),請問,現金發放的補貼是否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午餐補助。”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 “從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員住宿,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BR> 根據上述規定,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準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