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現狀。以我國珠三角地區為例,隨著經濟迅速發展和企業數量急劇增加,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農村工業化、商業化、城市化成為大勢所趨。1994年,廣東南海全面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將集體財產及集體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來組建股份合作組織,然后由股份合作組織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廠房再出租,村里的農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作為出資入股,憑股權每年享受分紅,分享土地非農化的增值收益。此項改革是珠三角地區面臨工業用地緊張問題時進一步發展經濟的突圍之舉。隨后珠三角地區的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如雨后春筍般蓬勃出現,許多農村紛紛進行了村經濟聯合社的股份制改造。農村在進行資產評估、核實存量資產的基礎上,按在冊戶口對股東資格進行具體的界定,擬訂出資產折股標準。把村里現有的資產轉化為股份,并量化配置給每個持有本村戶口的村民,年終根據聯合社的效益進行分紅。
(二)對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社員股份分紅應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探討。據了解,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社員股份分紅未繳個人所得稅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主要原因是認為農村社員股份分紅屬于農民收入,所以應享受稅收減免。但事實是否是這樣呢?隨著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農村集體土地通過土地開發獲取的出租收入遠遠超過傳統農業種植所帶來的收入,農民棄耕改租成為必然選擇,在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以廠房、商鋪和土地租賃為主的獲利模式已經取代了以土地等自然資源為基礎獲取農林牧漁產品的傳統農業模式。此時股份經濟聯合社的社員股份分紅主要來源變為聯合社的非農業收入。如果仍舊套用農村稅收優惠政策,顯然有悖于國家利用稅收杠桿進行二次分配以維護社會公平的本意和初衷。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文件精神,對于不屬于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其他農村經營收入分配給個人的所得,理應計繳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建議。隨著農村工業化、商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很多發達地區的農村已不是以往概念里的農村,農民也不是以往意義上的農民。因此結合新時期農村的具體變化和特點,厘清涉及農村農民的相關稅收政策,并重新加以認定和明確,對于發揮稅收調節社會公平、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鑒于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1.加強農村普法教育,使依法納稅的觀念深入人心。2.建議國家稅務部門出臺相關稅收政策時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社員股份分紅的稅收問題予以厘清和明確,結合農村具體實際,可考慮在按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時對稅前收入進行適當的定額或定率扣除。3.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應將屬于非農業收入來源的股份分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款明確寫入聯合社章程。4.建議稅務機關對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進行全面的清查和調研,對農業收入來源和非農業收入來源的社員股份分紅嚴加甄別,開展針對性的納稅輔導,做好農民思想工作,確保屬于應稅范圍的社員股份分紅稅款及時足額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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