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規定,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的董事長如果確實不在公司領工資,對其所發生的業務指導補助費可視為對董事長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其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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