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2-02-1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1.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2.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3.本公告自
來源:省局納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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