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所便函[2017]6號
一、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辦理納稅申報。
(二)申報時間
各主管稅務機關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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