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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6-12-20 11:45:31 點擊率: 5614
                                             國稅發〔2006〕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范自行納稅申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情形的納稅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第二章 申報內容
  第五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見附表1),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第九條 納稅人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規定填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納稅申報表(見附表2-附表9),同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申報地點
  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目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申報期限
  第十五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七條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申報方式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第六章 申報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或者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或取用。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第二十七條 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第三十條 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并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建立納稅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未依法為納稅人保密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稅收違法行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納稅申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第四十二條 納稅申報的其他事項,依照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情形的納稅申報,按照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的施行時間,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申報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77號)同時廢止。
 
 
 
 
目前,廣州市地稅局明確:
 
一、自行申報時部分獎金、津貼可不計入年所得
 
    日前,廣州市地稅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指引》,明確自行申報的法律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內容。2007年1月至3月間,全市2006年度收入所得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將要自行向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據悉,廣州市地稅局已印發《關于貫徹〈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實施方案》,有關自行申報的具體操作流程將于近日發布。
 
二、四種特殊情形與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申報方式不同
    按照今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種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即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一個納稅年度(以公歷年為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至(五)種情形的納稅人,應根據當月(次)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如實填報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于次月7日內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地稅表示,年所得12萬元自行申報是以個人為單位,目前尚未考慮家庭因素,但對于以家庭為單位獲得的所得,如房屋買賣、租賃方面,在個人申報所得時,應分為兩種情形計算:一種是凡年度終了后,已繳納稅款的,誰繳納稅款,誰就是所得人,誰就是納稅人;另一種是凡年度終了后,已進行房屋出租或完成房屋轉讓交易,而尚未繳納稅款的,以房產證上的財產所有人確認為房屋買賣、租賃所得的取得者、納稅人。
 
三、部分獎金、津貼可不計入年所得
    《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11項所得合計達到或超過12萬元,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市地稅局表示,“年所得12萬元以上”應包括12萬元本數,只要各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即需按規定申報。此前有媒體報道的“超過12萬元才需申報”的表述并不準確。
    《辦法》規定,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包括: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費一金”)。
 
四、財產轉讓所得可減除財產原值、稅金和合理費用
    《辦法》規定,年所得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在計算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時,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項所得均以毛收入額來計算“年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法定扣減費用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指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外派人員的每月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五、享受優惠政策或稅后工資等所得形式均應換算為稅前所得
    根據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包括殘疾人、下崗再就業人員等可享受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優惠,轉制破產企業人員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補貼(退職費)等也有一定數額的減征優惠。另外,部分單位支付工資薪金或勞動報酬時,以“稅后工資”形式兌付。對此,市地稅局表示,該類所得應按規定換算成為稅前所得,一并申報,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或已由雇傭單位支付的稅款,視同已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有助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人士的稅收監控,提高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和納稅遵從度。為做好該項工作,廣州市地稅局將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向納稅人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提醒。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自行申報所需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已陸續分放在市內各區辦稅服務廳,市內部分中介機構、銀行、郵局網點也將擺放申報表。納稅人可到各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和中介機構免費領取,或登陸廣州地稅網站
www.gzds.gov.cn下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自行申報的具體方式將于近期公布,納稅人請密切留意最新規定,任何有關個人自行申報納稅政策的疑問,可撥打12366-2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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