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部門詳解企業年金個稅繳納
——更新時間:2010-02-11 08:53:19 點擊率: 5118
「編者按」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我市一些企業誤以為企業年金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曾被地稅部門查實后補稅和罰款。國家稅務總局也于不久前發出《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明確了企業年金個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再次引起我市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高度關注。為此,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介紹相關熱點內容。
個人和單位繳費的企業年金均應繳稅
據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介紹,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稅時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例如:假設某企業職工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其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于個人稅后工薪的繳費;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此外,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稅。
個稅政策鼓勵和扶持企業年金發展
地稅有關業務負責人進一步說明,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
但由于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晚,還屬于初步建立階段,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此次明確其征收管理的辦法,在考慮調節收入分配的基礎上,還體現對企業年金發展給予適當鼓勵和扶持的原則。例如:將企業繳費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算稅款,降低了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另外,將企業繳費區別于正常工資、薪金單獨計稅,也便于為中途退出年金計劃的職工辦理退稅。
但是,地稅部門特別強調,對個人取得企業年金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仍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企業繳費年金不能歸屬個人可予退稅
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如個人中途離職等原因,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稅可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
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辦理退稅時,應持居民身份證、企業以前月度申報的含有個人明細信息的《年金企業繳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等資料,以及由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可領取的年金企業繳費額與已繳納稅款的年金企業繳費額的差額證明,向主管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報,經核實后,予以退稅。
企業年金繳稅歷史遺留問題有說法
對2009年12月9日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