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 ||
粵財法﹝2007﹞32號 | ||
2007-04-02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 ||
有效 | ||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委)、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轉發給你們,我省貫徹落實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根據財關稅﹝2007﹞11號文的要求,省內相關重大技術裝備制造企業(中央企業除外)進口國家政策規定內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申請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須通過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出并上報省財政廳(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然后轉報財政部。申請格式應嚴格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附件2《企業退稅申請文件內容》的要求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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