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關于實施《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的有關事宜
——更新時間:2010-02-08 04:44:10 點擊率: 5083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7號
經國務院批準,對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以從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為此,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2號)。現將海關實施《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規定》所稱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的含義是:
捐贈,指境外機構、個人將合法所有的藏品無償捐獻給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行為;
歸還,指境外機構、個人將持有的原系從中國劫掠、盜竊、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無償交還給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行為;
追索,指國家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從境外索回原系從中國劫掠、盜竊、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的行為;
購買,指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從境外買入藏品的行為。
二、列入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并以公告形式發布的《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名單》(以下簡稱《名單》)的收藏單位,首次申請免稅進口藏品前,應先持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向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資格備案手續。
對于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其所在地直屬海關需驗憑該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海關總署下發的審核認定文件辦理相關資格備案手續。
三、《名單》中所列收藏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收藏單位應持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和更名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到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資格備案變更手續。
四、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前,應先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關機構、個人出具的境外捐贈、歸還、追索藏品的書面證明材料或購買藏品的合同、發票;
(二)有關進口藏品的特征的詳細資料及清晰的彩色圖片;
(三)承諾接受的藏品將作為永久收藏,并僅用于向公眾展示和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的有關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和進口免稅藏品手續納入海關《減免稅管理系統》和H2000通關管理系統管理。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對收藏單位提交的有關單證進行審核后,符合免稅條件的,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以辦理有關免稅進口手續。
免稅進口藏品的征免性質為: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簡稱:公益收藏,代碼:698)。對應的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以購買方式進口的);捐贈物資(代碼:3612);其他(代碼:9900,以歸還、追索方式進口的)。
六、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將免稅進口的藏品在入境后30個工作日內記入本單位藏品總賬-進口藏品子賬,并列入本單位內部年度審計必審科目。同時填寫《免稅進口藏品備案表》(格式詳見《規定》附件2)報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抄報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
七、免稅進口藏品如需在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之間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撥、交換、借用,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同時報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抄報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
八、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免稅進口的藏品屬于海關永久監管貨物,進口藏品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海關監管。進口藏品僅限用于非營利性展示和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出租。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被處罰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性質最終確定前,自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海關不予受理相關單位進口藏品的免稅審批申請,但可驗憑相關單位提供的稅款擔保辦理先予放行手續。待違法違規行為性質確定后,按前款規定處理。
十、在2009年1月20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已征稅進口或憑稅款擔保放行的藏品,如符合《規定》的免稅條件,可按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免稅審批和退稅、退保手續。
十一、《海關總署關于下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03]32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