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玉米加工產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
(二)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
(三)降低檔發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見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提高玉米加工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政策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內容附件: 原材料和商品編碼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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