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是各部門開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工作計劃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提前報請國務院同意。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上報立法項目送審稿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已經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如果所規定的管理體制和主要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起草部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對原送審稿進行修改后重新上報。沒有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自行充分研究論證,未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商,不要自行上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送審稿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之外其他部門職責的,國務院法制辦要組織相關部門積極協調、書面征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對有關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辦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7日
(本文有刪減)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6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開局之年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訂)(商務部、臺辦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行政復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強制醫療所條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工商總局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以及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規范計量活動,促進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2.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3.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4.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5.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6.為了更好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修訂海關稽查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7.為了規范締約程序,使締約程序法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滿足我國大幅增長的對外締約實踐需要,制定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1.為了加強海上交通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與通航環境,保護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提請審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2.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3.為了減少、控制殘疾的發生,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4.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5.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6.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7.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9.為了進一步規范收養登記行為,修訂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起草)。
10.為了進一步規范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局起草)。
11.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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