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納稅服務投訴管理,提高投訴辦理效率,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納稅服務投訴事項處理表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
第九條 對服務態度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工作用語、行為舉止不符合文明服務規范要求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服務忌語的;
(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待納稅人態度惡劣的;
(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舉止違背文明禮儀服務其他要求的。
第十條 對服務質效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涉稅業務時,未能提供規范、高效的服務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回復涉稅事項的;
(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或者接受納稅人涉稅咨詢,按規定應當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稅業務辦理、納稅咨詢、服務投訴和稅收工作建議方面,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未履行首問責任制的;
(四)稅務機關未按照辦稅公開要求的范圍、程序或者時限,公開相關稅收事項和具體規定,未能為納稅人提供適當的查詢服務的;
(五)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納稅服務規范其他要求的。
第十一條 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依法執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納稅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定以外資料的;
(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妨礙納稅人行使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
(四)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妨礙納稅人依法要求行政處罰聽證、申請行政復議以及請求行政賠償的;
(五)同一稅務機關違反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事項實施超過1次納稅評估或者超過2次稅務檢查的;
(六)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強制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愿強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七)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者違背公開承諾,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三條 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名稱)、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單位名稱或者被投訴個人的相關信息及其所屬單位;
(三)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
納稅人通過電話或者當面方式提出投訴的,稅務機關在告知納稅人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訴內容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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