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解釋(1)
——更新時間:2008-06-17 12:36:57 點擊率: 4681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本準則適用范圍和財務報表的組成;
(2)財務報表的列報;
(3)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的適用范圍;
(4)一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格式及列示說明;
(5)一般企業附注內容及披露說明;
(6)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格式和附注及其列報說明;
(7)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變動表格式和附注及其列報說明;
(8)證券公司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格式和附注及其列報說明。
一、本準則適用范圍和財務報表的組成
(一)本準則適用范圍本準則規定了企業財務報表列報的一般要求,對各類企業財務報表列報的 結構和內容等作了規定,適用于:
1.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
2.中期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
(二)財務報表的組成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至少應當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
5.附注。
(三)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 號——現金流量表》及其解釋;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3 號——合并財務報表》及其解釋;中期應當提供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2 號——中期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一致。
二、財務報表的列報
(一)列報基礎
1.本準則規范企業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報表列報。企業管理層應當評價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嚴重懷疑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不確定因素。
2.企業在當期已經決定或正式決定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表明其處于非持續經營狀態,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如破產企業的資產應當采用可變現凈值計量等,并在附注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列報,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原因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重要性和項目列報性質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可以合并列報。
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的性質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是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較大影響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三)正常營業周期本準則中判斷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時所稱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
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內有幾個營業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情況,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于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造船企業制造的用于對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但仍應劃分為流動資產;應付賬款等經營性項目,屬于企業正常經營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有時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超過一年才到期清償,也應劃分為流動負債。
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時,應當以一年(12 個月)作為劃分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