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如何辦理免稅核銷申報
——更新時間:2009-02-26 03:01:58 點擊率: 4171
“我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貨物出口后,應如何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日前,黑龍江省綏化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望奎縣一家企業的咨詢。
咨詢員答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4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每月1日—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咨詢員提醒納稅人,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好資料。具體包括:1.出口發票;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資料,即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3.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資料;即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協議、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