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稅收征管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尊重貿易實際,進一步優化公式定價貨物管理,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44號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海關總署2015年第15號公告。如何準確認知、理解新公告,掌握修訂和明確的內容,更好地體驗新政所帶來的通關紅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公式定價?
回復意見: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舉個例子:
某公司進口動力煤,買賣雙方約定,按照船到卸貨港遞交NOR(NOTICE OF READINESS,船舶就緒備妥通知書)前20日和后20日阿格斯公司發布的API (Average Price Index 平均價格指數)價格指數均值最終計價,即動力煤結算價格定價公式=(NOR前20日API值+NOR后20日API值)/2。該定價方式即為公式定價。
二、符合規定的內銷保稅貨物是否屬于公式定價貨物管理范疇?
回復意見:是的。本次修訂在執法依據上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簡稱《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對于符合2021年第44號公告規定的內銷保稅貨物,也納入公式定價貨物管理范疇。
[小貼士]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以合同約定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一)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或保稅貨物內銷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二)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
(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四)結算價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 定。
[海關提醒]
根據《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物流貨物,海關以該貨物運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時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內銷價格,是指向國內企業銷售保稅貨物時買賣雙方訂立的價格,是國內企業為購買保稅貨物而向賣方(保稅企業)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全部價款,但不包括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對于保稅物流貨物運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符合《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第十三條情形的,無需辦理公式定價備案手續。
三、結算價格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的貨物是否屬于公式定價貨物管理范疇?
回復意見:是的。為最大限度的尊重貿易實際,2021年第44號公告對結算價格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的貨物,也納入公告管理范疇。
[海關提醒]
2015年第15號公告明確“對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等的,不屬于公告管理范疇”。2021年第44號公告,對此進行了調整。
舉個例子:
某公司進口鐵礦砂,買賣雙方約定,以到貨港雙方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的鐵含量和裝貨港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的鐵含量的均值確定結算價格。根據2021年第44號公告,這類貨物屬于公式定價貨物管理范疇。
四、海關對備案合同開展價格審核嗎?
回復意見:2015年第15號公告規定,公式定價貨物備案時,海關經過審核,對符合公告規定的公式定價貨物,在《備案表》中注明以結算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對不符合的,在《備案表》中注明按《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021年第44號公告取消備案環節的海關價格審核,海關僅對備案的貨物是否屬于公告范圍、材料是否齊全進行確認。
[小貼士]
海關全面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推進企業報關納稅自報自繳,創新多元化稅收擔保方式,開展“兩步申報”通關模式,前推后移海關監管征管環節,實施屬地納稅人管理,不懈助力誠信守法企業通關便利,引導納稅義務人自覺提升納稅遵從度。
五、納稅義務人如何向海關辦理公式定價備案手續?
回復意見:據2021年第44號公告,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或內銷前,向首批貨物申報地海關或企業備案地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如實填寫相關備案信息。納稅義務人可通過海關事務聯系系統向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備案申請及隨附單證資料電子數據。
[小貼士]
對于貨物申報進口時或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完整申報時能夠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納稅義務人無需向海關備案。
海關自收齊《備案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確認,納稅義務人可以取得備案號。
[海關提醒]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公式定價貨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關備案的,應當在合同項下首批貨物申報進口時補辦備案手續。
經海關備案的公式定價合同發生變更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變更合同項下首批貨物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六、如何填制報關單“公式定價確認”和“暫定價格確認”欄目?
回復意見:報關單將新增“價格說明”類欄目,包括“公式定價確認”和“暫定價格確認”。其中,“公式定價確認”和“暫定價格確認”通過下拉菜單方式“是”或“否”提供選項,以明確企業的填報內容。“公式定價確認”欄目為有條件選填項,填寫“是”的,應當繼續填寫“暫定價格確認”欄目;填寫“否”的,無需填寫“暫定價格確認”欄目。對“暫定價格確認”欄目填報為“是”的,需按要求在報關單備注欄填寫公式定價備案號。
[海關提醒]
“公式定價確認”為有條件選填項,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的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包括結算價格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無論能否確定結算價格,均應當填報“是”。
[小貼士]
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公式定價確認”和“暫定價格確認”欄目。
七、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后如何向海關申報?
回復意見:考慮到公式定價貨物多數為大宗商品,貨值較高,實踐中納稅義務人在結算時處理單證等需要一定時間,因此,2021年第44號公告明確,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的相關材料,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包括將“暫定價格確認”調整為“否”以及其他相關申報項目調整等內容。同時,辦理稅款繳納及其他海關手續。結算價格確定之日為賣方根據定價公式出具最終結算發票的日期。
[小貼士]
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的,海關根據《審價辦法》《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經納稅義務人申請,申報地海關同意,可以延長結算期限至9個月。
相關政策閱讀: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4號
來源:關稅征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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