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就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對在該日期之后(含當日)新發(fā)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恢復征收增值稅。對在該日期之前已發(fā)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續(xù)發(fā)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繼續(xù)免征增值稅直至債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fā)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并由金融機構持有的有價證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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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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