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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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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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關于發布《醫療廣告認定指南》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制定了《醫療廣告認定指南》,現予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2025年7月17日
醫療廣告認定指南 一、為有力維護醫療廣告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就醫知情權以及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二、醫療廣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的廣告。 除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發布醫療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綜合相關醫療信息的發布內容、發布渠道、發布方式等多種因素認定醫療廣告。 三、醫療機構以醫療科研為目的,發布的招募受試者、臨床研究患者等信息,不構成廣告。 四、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分診或者就醫引導,以及按照互聯網醫療管理有關規定,在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線上解答患者咨詢、指導患者接受診療等行為,不構成廣告。 五、醫療機構在本機構服務場所(含法定控制地帶)或者通過本機構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以及經網站平臺認證資質的“自媒體”等互聯網媒介,公開發布醫療機構概況、所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情況、重點學科、醫務人員信息、醫療服務項目、診療服務流程以及醫保、價格、收費、投訴方式等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不構成廣告。 醫療機構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電商平臺,以表格化形式,介紹醫療機構名稱、地址、接診時間、醫務人員簡介、醫療服務項目、診療流程、醫保政策、價格等患者就醫必須了解的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不構成廣告。 醫療機構公布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信息,還應當符合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和院務公開的有關規定。 六、醫療機構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發布醫療廣告: (一)對本機構就醫環境、醫療器材等硬件設備進行帶有主觀色彩的推介; (二)通過對本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診療技術、診療流程、診療效果進行主觀性評價或者保證性承諾等方式,對本機構進行推介; (三)與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比較; (四)其他以推介本醫療機構為目的發布的信息。 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醫療衛生健康科普有關要求,以文字、圖片、視頻、直播等形式開展科普宣傳,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不構成廣告。 為確保醫療衛生健康科普信息的客觀真實性,可以在科普宣傳中介紹作為科普宣傳人員的醫務人員姓名、職稱、所供職的主執業機構、醫療機構名稱及具體的科室名稱。 八、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開展科普宣傳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一)通過宣稱其診療技術優勢、硬件設備優勢以及診療效果等,對具體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進行推介; (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體醫療機構就醫將獲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療效或者價格優惠等; (三)直接或者間接推介本機構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的具體醫療服務; (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對具體醫療機構或者其醫療服務進行推介; (五)在科普宣傳的互聯網頁面內附加與科普宣傳內容有關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項目的跳轉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傳對應的醫療服務所必需的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購買鏈接; (六)存在推介具體醫療機構或者其醫療服務的其他情形。 九、除依據本指南應當認定為醫療廣告的情形外,醫療機構信息公開、醫療科普宣傳內容中出現錯誤或者引人誤解的,不屬于廣告法調整范疇。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由其責令相關醫療機構及時整改。 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信息公開、醫療科普宣傳監管工作中,發現醫療機構變相發布醫療廣告的,應當依職責進行處置,并將相關涉嫌違法廣告線索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 十一、對于應當認定為醫療廣告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后,應當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醫療廣告審查機關通報醫療機構的廣告違法情況。有關部門按照《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置。 十二、醫療廣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致人死亡、重傷、毀容或者其他嚴重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 (二)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 (三)為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診所備案憑證(含《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非醫療機構,以及未辦理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進行引流、推介的; (四)一年內發布兩次以上(含兩次)違法醫療廣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相關解讀:《醫療廣告認定指南》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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