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更新時間:2006-09-20 10:33:27 點擊率: 354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579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2000]1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二、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