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況
香港史密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密斯公司”)是符合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2017年5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31萬,擬與2017年6月14日一次性支付。問對史密斯公司6月企業所得稅預繳時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二、實務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句話: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可以享受財稅〔2017〕 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據案例資料:史密斯2017年1-5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31萬。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因此,作為我國非居民企業的史密斯公司,從我國境內取得50萬元以下的收入,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思考:請讀者測算史密斯公司從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所得31萬元,應扣繳預提企業所得稅多少?歡迎你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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