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正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期,為了幫助廣大納稅人更好地解讀房、土兩稅相關政策,近日,南京地稅網站上,相關負責人就納稅人關注的房、土兩稅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本報記者特別將熱點問題進行了整理。
問題一:什么是房產稅?
答: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問題二: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征收范圍上與房產稅是類似的,它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南京市目前的土地等級稅額標準是:市區四類土地等級對應的年稅額標準是:一類地為10元/平方米,二類地為7元/平方米,三類地為5元/平方米,四類地為4元/平方米。溧水縣、高淳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按照縣一等標準(3元/平方米)征稅,其余建制鎮按照縣二等標準(2元/平方米)征稅。
問題三:政府與房地產企業相互約定,將劃撥到企業名下的一部分土地作為公共用地,并且這部分公共用地在小區外圍并由政府進行馬路和綠化的建設,房地產企業是否需要繳納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因此,房地產企業不需要繳納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題四:企業將地下的人防設施改建成了地下車庫,然后對外出租,是否要交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的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因此,企業應按租金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
問題五:將自己開發一樓盤的門面房作為該樓盤的售樓部,請問售樓部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開發企業利用商品房作售樓部的情況,應自開始使用售樓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問題六:企業將自有房產無償提供給外單位來企業交流的人員住宿,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第125號)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由于來企業交流的人員非本企業職工,無法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這類房產應歸入應稅房產范疇。
問題七:專門從事經營采摘葡萄、觀光農業的用地是否要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專門從事經營采集、觀光農業的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同時有利用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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