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廣東省國稅系統代開普通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問:為什么制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答:為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2014年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了“大額普通發票代開調查巡查”等10個項目不再采取進戶巡查方式,緊接著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取消進戶執法相關項目后續稅收管理的通知》(稅總發〔2014〕46號),明確了取消進戶執法后要轉變管理理念、加強后續管理。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發票管理的各項規定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加強我省國稅系統代開普通發票管理,廣東省國稅局對原《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全文共有十五項條款:
(一)第一條至第二條,明確了制定此辦法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
(二)第三條,明確了代開普通發票的對象和范圍。
(三)第四條至第五條,明確了代開普通發票的幾項基本要求。
(四)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代開普通發票的業務程序。
(五)第十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對代開普通發票后續管理的監控措施。
(六)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代開普通發票中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出現違法行為時的處理原則。
(七)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是對施行本辦法的規定作了有關說明。
問:此次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此管理辦法相較于原《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2號),共修訂了六類內容:
一是刪除原辦法中第三條關于代開普通發票的服務對象和范圍中“正在辦理稅務登記”和“逾期辦理稅務登記”兩類情況。
二是修訂了原辦法第四條中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是刪除了原辦法第六條中關于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需要實地核查的相關內容。
四是修訂了原辦法第七條中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達到起征點免稅額的相關內容。
五是增加了取消大額代開發票實地巡查后,各級稅務機關加強事后監控管理的內容。
六是修訂了原辦法中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關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出現違法行為的相關內容。
問: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提供的證明資料有哪些?
答:符合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條件的個人,必須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1.《代開發票申請表》。
2.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及復印件。個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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