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我局所轄納稅戶中,有的企業安置了“重點群體”人員就業,也有“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請問該如何準確理解和運用國家“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回復意見:
您詢問的問題也是近段時間帶普遍性的咨詢問題。
一、享受優惠需具備的證書
畢業所在自然年內,從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字樣的《就業創業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持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并由就業、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的《就業創業證》(以前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具體稅收優惠規定
(一)“重點群體”人員創業:“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順序不能顛倒)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實際應繳納的稅費小于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金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稅費大于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按“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二)吸納“重點群體”人員就業: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的服務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統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就業創業證》,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或稱“下崗失業人員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000元為限依次扣減(順序不能顛倒)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最高可上浮30%。
上述納稅人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及附加。
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限,次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尚可扣減的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舉例說明:
例一:假設某省規定,持《創業就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稅費扣減限額標準上浮20%即每年9600元。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王先生從2014年5月開始從事個體餐飲經營,2014年起征點以上月份應繳營業稅5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85元、教育費附加165元、地方教育附加110元、個人所得稅2200元,合計8360元。
其2014年8個月期間可享受的減免稅限額為:9600÷12×8=6400元,在依次扣減營業稅及附加合計6160元、個人所得稅240元后,當年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60元。
如果王先生已分月將當月應繳的各稅費繳納,則可根據計算的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申請辦理退稅。
例二:假定某省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人員就業,定額扣減稅費的標準上浮30%為每人每年5200元。某服務型企業業2015年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匯算應繳企業所得稅10400元;其2014年12月份招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20人,2015年6月份新增10人,2015年核定減免稅總額為:(20人×12+10人×6)÷12×5200元=130000元。
該公司2015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額先以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為限,全部予以扣減;已扣減的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與核定的減免稅總額130000元尚有差額40400元,匯算清繳時再扣減企業所得稅10400元;在依次扣減2015年全部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合計100000元后,仍有差額30000元可扣減而沒有扣減,但不得作為可扣減指標結轉下年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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