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問題
——更新時間:2008-07-19 11:35:43 點擊率: 3731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問題
問題內容: 最近在本地注冊登記的兩家房地產企業都接到國、地稅局兩家單位通知,稱兩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都由各自單位征收。兩家房地產企業都是2007年注冊的法人單位,且注冊資本均為貨幣投資。國稅局的理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 、財稅[2006]1號文中關于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副司長繆慧頻2008年4月25日在線訪談內容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2007年6月11日回答納稅人咨詢時對“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如果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條款的解釋;地稅局的理由是:1、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如果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請問應當向國稅局還是地稅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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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 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對該條款的正確理解是: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如果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仍按《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的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對于新辦企業認定標準,財稅【2006】第001號文件明確規定: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據此,如果兩家房地產企業都是2007年注冊的法人單位,且注冊資本均為貨幣投資,兩家公司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其所得稅應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