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查補所得的處理問題
——更新時間:2009-02-18 05:04:05 點擊率: 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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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公司屬新辦企業2007年度享有所得稅優惠政策且為最后一年,該2007年為贏利年度相關免稅手續已由稅務機關審批辦理。2008年度不在享受優惠政策。2008年度稅務機關對2007年度所得稅檢查時,查補增加了2007年度利潤。現對查補利潤的處理出現了多種意見: 1、根據國稅發[1997]19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減免稅必須經有權機關批準,減免稅必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對納稅人未按稅收政策如實計算稅款、提出減免稅申請的,查增的稅款應補征稅款并予處罰。 3、如果檢查時尚處于規定的減免稅申請、受理期限內(即在2007年檢查出的),應允許公司繼續對查增稅款提出免稅申請;但2008年已經過了減免稅申請、受理期限,不符合“根據國稅發[1997]19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的規定,則應追征稅款并進行處罰。 上述處理方式好象均有政策依據,但公司到底應該根據那些政策接受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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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根據國稅函[2005]19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對查增的所得額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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