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紅比例提升10% 分紅款不能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5 09:07:59 點擊率: 4229
為穩定證券市場,證監會近日再出新招。8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根據該《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今后,上市公司分紅,送、配股票可不經事務所的審計。再融資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也由之前的20%提升到了30%。
為提高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證監會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夠進行現金分紅而未進行分紅的,則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紅的具體原因,并說明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廣大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明確預期。在披露的具體內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歷史現金分紅數據對比,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公司過往的股利分配情況和數據。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為鼓勵和引導分紅,允許上市公司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為降低分紅成本,允許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的,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新規還要求公司不斷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通過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紅行為規范化,引導公司建立持續、穩定的現金分紅政策,并強調嚴格執行。
對于上述政策,不少業內人士都給予積極評價。他們多數認為,證監會提高分紅比例是立足于長遠的實實在在的利好,具有深刻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分紅少是中國新興不成熟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在國外的成熟資本市場,分紅比例一般為50%左右,這是對投資者權益的保障,也有助于提高投資者信心,長期來看將有助于市場成熟。
就在人們熱議新政利好的同時,也有專家為政策提出了相關配套措施。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義相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的采訪時表示,只有分紅政策是不夠的,應該有兩個配套措施,否則就會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利益。一要取消紅利稅,如果不取消,那么上市公司分配掉的紅利沒有等額到達投資者,而是以稅收的形式到財政部了,分紅越多,對市場越不利;二是,一定要考慮到再融資的淘汰機制。好的上市公司利潤高,分紅多,但是還要繼續發展,就肯定會回來再融資。不是說降低再融資門檻,而是說一定要讓分紅多、分紅高的上市公司有再融資的便利。
那么,林義相所指紅利稅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又是如何征收的呢?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給我們作了詳細解釋。
據介紹,股民所獲分紅一般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具體要繳多少稅要區分3種情況來分析。一是。股東個人取得的現金股利,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股東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支付的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上市公司以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股東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應當準確區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工資、薪金項目,如某些企業經營者本身又是投資者,就要注意通過完善公司章程、紅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資、薪金計算辦法來規避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了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項政策不能被濫用。納稅人應認真審核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對于如分紅、借款利息支出等與受雇無關不具有合理性的項目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稅務檢查中應能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避免企業效益很好、卻違背公司章程長期不分紅、高管(又是股東)拿高薪的現象出現。另外,對于由部分職工也參與入股的企業,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從事相同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