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人員養老保險不得加計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5 03:29:31 點擊率: 3679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國稅局在對某汽車生產公司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備案資料進行審核時,發現該企業在申報2007年度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將研發人員養老保險支出共計899萬元計入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范圍。檢查人員當即要求企業進行調整,調減不符合政策列支的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金額899萬元。
對于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該公司有些不理解,覺得研發人員的養老保險支出屬于正常的工資范疇,應當列入稅前加計扣除范圍?!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骍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條第(二)款也明確指出,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而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正是屬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