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或債券投資收益納稅有差異
——更新時間:2009-02-26 11:36:17 點擊率: 4187
近日,山東省無棣縣某企業財務人員向當地國稅部門電話咨詢:公司于2008年開始執行新會計準則,確認的債券投資收益與股權投資收益,是否都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人員指出,債券投資利息收入、股權投資應收股利,雖均在“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損益類科目核算,但在所得稅處理上是有差別的,并且債券因投資劃分類型、股權投資因持有時間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債券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等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券投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對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部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因應收利息確認的投資收益,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利息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對股權投資收益,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對此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并且該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因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其投資收益也就不能享受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