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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分配2007年之前利潤是否要審批

——更新時間:2009-02-27 10:33:32 點擊率: 4032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合資企業,經董事會研究現將2007年以前的末分配利潤進行分配,請問分配時都需要何種審批手續?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四 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減征免征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50號)文件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免征所得稅,可以直接由分配并支付利潤(股息)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支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無需辦理審批手續。
    對于貴公司這部分2007年以前的形成的末分配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屬于免稅利潤,按規定是不需要審批的,但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應證據時,企業應該能提供所分配利潤確屬2007年之前形成的充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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