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企業成立于2002年,地處少數民族地區。03年至05年已按財稅字[1994]001號享受了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請問是否可以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9條之規定申請享受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政策優惠。如果不能,依據是什么? |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是否減征或免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決定。因此,貴公司所處地區,如果當地的自治機關有相應的減、免征規定的,貴公司可以享受。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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