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8年集團公司收取下屬公司的管理費,能否稅前列支?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團公司向下屬公司提取管理費,下屬公司稅前扣除的作法在新稅法下已停止執行。在新稅法下,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收付費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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