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于內部轉讓定價。同一法人內部不同產品線(利潤中心)之間產品調撥時,一方是所得稅免稅項目,另一方不是,轉讓定價怎么確定?
答:回答第一個問題,目前,在判定關聯企業之間交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方面,我國并沒有分行業的加成率標準,也沒有統一的“安全港”標準,而是更傾向于就企業的不同情況,進行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選擇可比企業,確定轉讓定價方案。
回答第二個問題,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轉讓定價管理的對象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加以原則,而同一法人內部不同產品線之間的產品調撥,其行為應該歸屬于企業內部的生產安排,而不屬于轉讓定價管理的范疇。
問: 國稅發2009 2號文 第九條 六七款控制如何界定?
答:這里的“控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主要是指對購銷或勞務定價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如果獨立企業之間在供貨和銷售商存在依存關系,只要這種供銷活動構成實質控制,即可以判定構成關聯關系。
問:我是一家內資企業,可我有進出口業務,去年的進出口額度是3.2億美金,我的企業還需要準備同期資料嗎?
答: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5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免予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你公司雖屬于內資企業,但要看進出口業務是否屬于關聯交易,且關聯購銷額是否大于2億元人民幣,若你公司關聯購銷金額大于2億元人民幣,則應準備同期資料。
問:中國是政府轉貸款,不涉及非居民所得稅吧?例如,中國銀行總行向某國貸款,再國內企業向中國銀行貸款,國內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支付時,不應扣繳企業所得稅,那么中國銀行再向國外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對方企業所得稅,有免稅規定除外。
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問: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如何計算?
答: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具體參見財稅【2009】59號文件。
問: 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業集團,總部在境外,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多家子公司。因為總部向子公司進行了技術轉讓,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總部支付一定的技術服務費,款項匯出前,均向支付當地國稅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請問,作為非居民企業的總部是否還需要就這部分已代扣代繳的所得稅做匯算清繳?
答: 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因此總部不需要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問:管理中如何查詢90年以前年度的非居民稅收政策?
答:上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法規庫查詢,或者你可以直接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請
問: 國稅發【2009】3號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中提到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請問:這條規定中“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具體指哪些稅費?而哪些是稅法規定內的稅費支出呢?例如,今年我們接受外國企業的培訓,本地的稅局機關要求我們按照收入全額繳納預提所得稅稅,但我們首先要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應該是稅法規定內的稅費支出啊?為什么也不能在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呢?
答: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稅費支出,營業稅不屬于稅法規定的稅費支出。
問:非居民企業(有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應該適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還是第三款?
第三款中強調了其所得如果與該機構場所沒有聯系,則應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那么此層含義不是已經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應該如何理解呢?您能否舉例說明呢?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計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外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比如說非居民來華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就適用于第二款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外國企業的技術轉讓如何規定?境內企業支付技術轉讓是否還需開具稅務證明?
答:技術轉讓要分所有權的轉讓還是使用權的轉讓,如果屬于所有權轉讓,傾向于按照轉讓財產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屬于使用權轉讓,則應該按照特許權使用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境內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應根據匯發[2008]64號文件規定申請開具稅務證明。
問: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文件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如果國內業主對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針對每一筆付款,如何在實踐中開具相對應金額的對外付匯憑證?也就是說過去按照每次對外支付時繳稅并開具完稅憑證的實踐做法是否會延續?
答: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開具應按照國稅發【2008】122號文件規定辦理。您在問題中提到的過去按照每次支付時繳稅并開具稅務證明,應該指的是非居民的企業所得稅被指定扣繳的情形。 如果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則申報納稅時間與支付人付匯時間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請開具稅務證明時,付匯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協議、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資料外,還需要提供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有關證明資料。
問:非母子公司等關聯關系公司的銷售(如境內獨立法人的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業務)是否需要進行關聯申報?
答: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 關聯申報的有關規定:關聯關系除從控股角度加以判定外,還有考慮借貸資金控制,管理人員控制,購銷等方面的情況加以判定。相關的關聯申報應按照第二章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中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由國稅局負責征管。那么,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主要指提供勞務),時間在6個月以下,在我國境內未設立固定機構場所的,企業所得稅是由國稅局征管還是由地稅局征管。
答: 由國稅局征管。
問:《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請問:在簽訂不含稅合同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是否為非居民的含稅所得金額?如果扣繳義務人在會計核算上將非居民不含稅所得列入成本,而將自己負擔的預提所得稅列入其他項費用,其在稅前列支的是否也應是非居民含稅所得金額?
答: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以含稅所得為依據,企業會計核算時應以非居民企業出具的合法的憑證上記載的金額為準。
問:非協定國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收入,其所得稅納稅義務怎么判斷?與是否到境內、到境內的天數有怎樣的聯系?
答:如非協定國企業來華提供勞務,應以其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為納稅人,不管其派員在華停留的天數。
問:設計費與技術使用費的判斷區別 。境內企業A委托境外公司B對某項目動車組真空集便器系統(動車便池)在其公司所在地德國進行方案設計,并提供系統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技術支持。(主要為動車國產化生產)
一、 責任
境外公司B承擔的責任:
1、設計方案必須滿足某版本技術規范;
2、提供全部的設計圖紙和相關技術文件給A公司;
3、提供維修和操作指導;
4、設計系統的所有權歸A公司所有
境內公司A的責任:
1、提供某項目真空集便器系統全部技術要求給出B公司;
2、協助在中國境內的調研活動;
3、提供相應報酬
二、設計酬勞B公司就A委托的其對某項目動車組真空集便器系統進行設計勞務費和系統在生產和運行過程中提供的技術支持的費用為RMB20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
A企業將在系統運行后,按照運行系統的數量對B公司進行分批付款。
請問:
1、類似以上合同如何判斷是境外設計勞務不征稅還是技術轉讓征稅?
2、本合同實質是按生產套數確定勞務費的,是否屬技術轉讓征稅?
答:判斷其設計費屬于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可以結合合同和實際執行情況考慮以下因素:
技術使用權轉讓一般屬于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是一方同意將其技術傳授給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該項未被公開過的特殊知識和經驗,技術授予方一般不參與技術許可一方的活動,并不保證技術實施的后果。如果技術作為資產發生法律權屬關系的轉變則應是財產轉讓收益。技術勞務所得,通常是一方使用其行業的習慣技巧,獨立承擔為另一方服務的工作,而并非將其擁有的技術提供給服務對象使用。在進行這些判斷的過程中,可能發現存在設計中包含勞務提供和技術轉讓混合的問題,對此應盡量分開考慮。
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所得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申報繳納請問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的地稅還是國稅繳納呢
答:根據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因此,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國稅繳納。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地稅繳納。
問:目前稅總有沒有受理關于成本分攤協議的申請?
答:目前有幾家企業正在以預約定價方式申請成本分攤協議。
問:關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八條文件內容整段話分為三個部分,被兩個分號隔開,分號的意思是排比、并列的意思。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二個分號后的內容也是在指“按照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這部分利息支出”,這樣理解對嗎?
答:這樣理解是正確的。該部分內容也是指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
問:我公司與美國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主要設計工作均在境外完成,偶爾需到境內開會、溝通,修正方案,我公司是否代扣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如何按比例扣除?
答: 美國公司因與你公司簽訂設計合同(不涉及特許權使用費交易),而在境內開會、溝通、修正方案等從事其他活動,已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除按照稅收協定不構成常設機構外,應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如果稅務機關指定你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則你公司應履行扣繳義務。在計算中國應納稅所得額時,僅允許可歸屬于中國境內機構、場所的費用扣除。
問: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準備2008納稅年度發生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對于不是依據第三章規定準備的同期資料,例如因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或資本弱化管理的要求準備的2008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是否也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提交?
答:對于不是依據第三章規定準備的同期資料,例如因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或資本弱化管理的要求準備的2008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準備同期資料的截止日期也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延遲規定僅適用于2008年度發生關聯交易而準備的同期資料。
問:<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請問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理解? 是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當天(如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當天),還是企業到稅務部門申報扣稅的當天?謝謝
答:應該是企業到稅務部門申報扣繳的當天。
問:關于內部轉讓定價。同一法人內部不同產品線(利潤中心)之間產品調撥時,一方是所得稅免稅項目,另一方不是,轉讓定價怎么確定?
答: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轉讓定價管理的對象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同一法人內部不同產品線之間的產品調撥,其行為應該歸屬于企業內部的生產安排,而不屬于轉讓定價管理的范疇。
問:關于內部轉讓定價。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間產品轉移的情況,目前選擇的是成本加成法。請問在確定成本加成率時,總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業的加成率標準或者其他什么具體的標準?
答:目前,在判定關聯企業之間交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方面,我國并沒有分行業的成本加成率標準,也沒有統一的“安全港”標準,而是更傾向于就企業的不同情況,進行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選擇可比企業,確定轉讓定價方案。
問: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中提到,特許使用費所得需要交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請問這個特許使用費是如何定義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海關總署的第148號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定義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界定軟件產品屬于該范疇。
答:特許權使用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稅率是10%,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繳。
問: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對這兩個“控制”應作如何理解?具有長期合作關系的獨立企業在供貨和銷售上難免會有依存關系,稅務總局是否傾向于將這類企業也定義為關聯企業?
答:這里的“控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主要是指對購銷或勞務的定價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如果獨立企業之間在供貨和銷售上存在依存關系,只要這種供銷活動構成實質控制,即可以判定構成關聯關系。
問: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際管理中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第二款規定,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實際當中應把握以下原則:1.國際金融組織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2.優惠貸款是指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具體請參見財稅[2009]69號文件。
問:我公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外資企業,非貿業務較多,現有幾個常見的問題:
(1)核定利潤率的問題。
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在核定相關勞務的利潤率時,根本無法做細致判斷,只能根據83年、86年等幾個非常老舊的文件作為依據來判斷,而且通常情況下,為避免其個人風險,通常選擇最高的利潤率。
請問總局對此現象有何對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里的四種方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核定方法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核定方法更加側重轉讓定價方法。
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有關核定的規定是為了促進企業遵從,只有在企業不提供相關資料等不遵從的情況下才會采取核定程序。
問:承包工作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活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合同時間短,沒有財務核處,按核定征收,綜合征管軟件中是否可以按零散稅收登記?
答: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時間不足一年的,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問:我是一名基層稅收管理員,在日常征管中發現一戶近兩年連續虧損,收入成本倒掛,購進全為關聯交易,銷售為非關聯交易,財務報表顯示經營性現金凈流量為正數,其原因是購進的關聯交易貨款只是支付一部分,而且應付未付款又是滾動支付,不夠成確認收入條件,而我們對可比價格又很難取得,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可否調整,有什么依據?
答: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分析企業所承擔的功能風險,在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選擇可比企業,利用交易凈利潤法等利潤方法確定企業的獨立交易利潤水平。
問:國稅發[2009]2號,如果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是否會對該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并加收利息?
答:如果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規定進行特定納稅調整,并加收利息。
問: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如何才可以認定轉讓定價公允?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強制評估,那么是否為了證明轉讓價格的公允,而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評估報告?
答:關于如何確定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國稅發[2009]2號文有詳細的規定,比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等。為證明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企業需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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