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國稅函[2009]777號中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這些規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是針對向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業向關聯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限制了呢? |
回復意見: 您好: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08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