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該通知精神,各企業可先進行自我排查比對,發現問題,盡早解決,積極應對稅務機關的核查或檢查?,F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內容進行比較,具體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這里所稱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涉及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免稅項目主要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第155號)規定,稅法規定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但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0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兩者的比較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所稱的工資口徑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細小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ㄒ唬┢髽I所得稅作為工資支出,而個人所得稅作為免稅項目
主要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這類補貼、津貼,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應作為工資支出,而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ǘ┢髽I所得稅不作為工資支出,而個人所得稅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
1、企業內設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稅法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因此,企業在福利費中支出的內設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企業向職工發放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均應按規定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1:某企業2008年向職工支付供暖費補貼20000元、職工防暑降溫費10000元、職工食堂經費補貼30000元、職工交通補貼50000元,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四項支出應計入企業福利費,按福利費扣除的規定在稅前列支。但在計算職工個人所得稅時,應按規定并入各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超出規定范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合理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2:某企業2008年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50萬元、基本醫療保險費20萬元、失業保險費3萬元和住房公積金80萬元,分別超過財稅[2006]10號所規定的標準,則按照規定,應就超過部分并入職工當期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通過兩個所得稅對工資口徑規定的比較可知,其實兩者存在差別還不僅限于上面所說的幾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將兩者進行認真對比,發現問題及時應對,確保稅務機關在檢查或核查時能順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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