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的方式和條件的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有兩個方面的內容需要實施條例予以明確:一是如何判斷企業屬于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二是減計收入的具體標準是什么?所以有必要在實施條例中對減計收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和方式作出具體規定。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液(水)、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1985年9月,國務院批轉原因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7號),明確了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對《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給予稅收減免優惠。為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的開展,1966年8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原因家經貿委、原因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機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36號)的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包括:(一)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二)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殲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三)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本條是在將以前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資源綜合利用所得減免稅優惠轉變為減計收入優惠方式并擴大到外資企業形成的。
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計入收入總額
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對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加計扣除方式類似,減計收入也是一種間接優惠方式。對企業某些項目的收入減按一定比例計入收入總額,而其對應的成本費用則可以正??鄢瑒t企業不僅可以減少在這些項目上的稅負,還可能減少在其他項目上應納的所得稅。例如,企業經營某一項目的收入為100萬元,對此收入可以減按90%即90萬元計入其應稅收入,而這一項目的成本費用為95萬元,則企業在這一項目上的應稅所得為-5萬元,由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綜合計算的,這-5萬元可用來抵減企業在其他項目上的應稅所得,從而不僅相當于對這一項目免稅,還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項目應繳的所得稅,企業從這一項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終得到的優惠力度就越大。
二、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
以前的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以前的對綜合利用資源的所得給予減免稅的政策僅限于內資企業,而且企業享受此政策不能超過五年。企業所得稅法將此政策轉變為采用減計收入方式并擴大到外資企業執行,且沒有時間限制,可以更好地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來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2005年12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同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配套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中分為鼓勵、限制、和淘汰類三類。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商投資產業分為鼓勵、限制、禁止三類。對于生產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屬于國家鼓勵的范圍,不應享受稅收扶持和優惠。三、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新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屆時將在其中規定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以保證資源綜合利用的力度,防止某些企業只是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選擇目錄中規定的原材料品種,并未真正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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