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團未彌補累計虧損可還原回成員企業彌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為此,《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文中所列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但是,為了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7號明確允許將集團未彌補累計虧損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回成員企業在5年內自行彌補。這樣,納稅人不會因稅收征管方式的變化而受到稅收上的損失。
二、集團未彌補累計虧損分配回成員企業的具體方法
首先,劃定分配范圍。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由于其虧損尚未被合并企業完全彌補,方可允許參與分配虧損,盈利成員企業不得參與分配虧損。
其次,明確分配公式。分攤方法為:按成員企業未彌補完的虧損余額占合并虧損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確定各成員企業實際應分配的虧損額。特別要注意準確劃分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對應的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例:企業集團A下有3個成員企業B、C、D,其近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表
單位:萬元
A集團 B企業 C企業 D企業
2008年 0 50 -20 -30
2007年 -40 20 -10 -50
2006年 10 -10 -10 30
2005年 70 40 20 10
2004年 -100 -20 -50 -30
2008年底,企業集團A累計虧損為-60(0-40+10+70-100),成員企業B盈利80(50+20-10+40-20),成員企業C虧損-70(-20-10-10+20-50),成員企業D虧損-70(-30-50+30+10-30),按照分配公式計算,C、D各應分配虧損-30,允許C、D在以后5年內用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分別進行彌補。
2007年底,累計虧損為-60(-40+10+70-100),按照附件填表說明1中“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累計虧損等于第1欄后,其余的年度的可繼續結轉虧損額填寫零”之規定,不再往前對2007-2004年分配虧損。
三、分配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這實際上是賦予本分配辦法追溯效力。由于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已于2010年5月31日結束,規定集團未彌補累計虧損還原回成員企業彌補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既保持了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同步性,又允許納稅人對應彌補而未及時彌補的虧損進行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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